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
导致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有两种:
(一)有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当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已做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
无效宣告程序在下列几种情形下终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