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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有哪些分类,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归属纠纷           阅读:664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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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有哪些分类

发明专利是指前所未有、独创、新颖和实用的专利技术或方法;发明分为方法 发明和产品发明,发现及抽象的非发明;发明专利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及外 观专利三种专利类型中的技术含量及价值是最高的,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最长 的(保20年,也因为发明专利的研究试验是最辛苦的,投入也是最高的) 发明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所谓发明是指对 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们从发明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必 须是一种能够解决工业生产中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而对于客观存在的自然定律的 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的归纳和提炼等都不能算是发明。比如科学家发现的天 体运行的定律、数学家陈景润发现和证明的哥德巴赫猜想、新制定的体育比赛规则 或者新的智力游戏规则等等都不能申请专利,因为它们不是技术方案。从发明的概 念我们还可以看出,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或者说,可以把发明分为 两大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的产品, 如电灯、电话、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没有经过人力的加 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是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 利权后,称为产品专利,产品专利只保护产品本身,不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过 程。此处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以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所 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纸方法、炼钢方法、印刷方法、通讯方法等。方法发明取得专 利权后,称为方法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到进口或者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的 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未经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于发明,还有一种更细化的分类方法:

a.首创性发明 首创性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中外技术史 上从未有过先例,此发明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是绝对新颖的 发明。比如在人类的发明史上留下辉煌足迹的指南针、印刷术、蒸汽机、电灯、电 话等发明就属于首创性发明。

b.改进性发明 改进性发明是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又改善了 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与首创性发明相比,改进性发明对前 人的技术成果的依赖性较强。但是,人类在科学技术上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前人成 功的经验作基础,科学上的新发现也使发明所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广,所以,绝大 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性发明。比如我们已经使用多年的日光灯的发明就是对以前发 明的电灯泡(白炽灯)改进的结果。

c.组合性发明 组合性发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以达到新的目的的一种 技术解决方案。比如将发动机、轮胎、车厢、方向盘组合成一种交通工具,使组合 的结果产生了与原来的四个部件的单独特征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组合性发明在科 学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更显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产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组 合,原有工艺的变通使用,有时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现有技术提高 到一个新阶段。

d.应用性发明 应用性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里的公知技术,应用于一个新的领域而产生的 发明。这种新的应用也能够产生意向不到的技术效果。比如洗衣粉是一种众所周知 的洗涤剂,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个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业上,作为饲料添加 剂来喂猪,可以达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这种新用途就是应用性发明。

e.选择性发明 选择性发明是指从许多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选出某一技术方案的发明。选择性发 明是化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发明形式。比如,在标准大气压下,50°~100°C时,A物 质的产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据进一步的实验表明,如果设定在70°~80°C时, A物质的产量有明显的大幅度增长。这种发明就是在很宽的温度限制范围内做出的 选择性发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专利申请人想把自己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范围 划得很宽,而又没有足够的实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发明的基础上做出 选择发明。 以上对发明专利所作的介绍稍微多一点、复杂一点,但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我 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中,对发明的要求是最高、最严格的,一项发明创造能够 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取得发明专利权而不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权,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我国的专利申请中,申请发明专利的比例比较 小,只占全部申请量的百分之十几。

二、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1、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

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7、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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