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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类型,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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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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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的类型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

二、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原则

1. 引言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2.实质审查原则

2.1 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1)的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5)又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自由。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以自由适用其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以及不属于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其他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上述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 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冲突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2)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2.2 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

专利法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等的客体;

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发明的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单一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发明的定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避免重复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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