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交的文件
备案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
(三)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公证是指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认证是指我国驻该外国使馆对公证文件的签章真实性予以认可。
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四) 专利(申请)权有效证明。
1.备案专利已授权的,备案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2.备案专利申请未授权的,备案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常见的不予备案的情形
1. 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2. 专利权终止或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3. 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
4. 专利(申请)权存在权属纠纷;
5. 实施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6. 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重复备案;
7.专利(申请)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8.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质权人同意许可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