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专利权授予的具体程序
1.1.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1.1.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1.3 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1.1.4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证书构成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纸上记载有困难的,可以增加附页;证书中的专利说明书的总页数超过110 页,则自第101页起以续本形式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