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虽然超过了60天的期限,但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确有错误,且复议申请人亦使法律事务处相信其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即有证据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之前一直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反映交涉此事),法律事务处一般均确认其提出耽误期限的理由为正当理由,即受理其复议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所谓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后来才产生利害关系的,不能认为有复议利益,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规定,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