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专利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专利行政复议?
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 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