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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无效宣告要什么理由,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其他专利申请问题          2012-12-08 阅读:370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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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的无效宣告要什么理由

根据中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践中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根据专利法第22条,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根据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发明主题不属于授予专利的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属于重复授权;根据专利法第9条,属于在后申请。另外,还有根据专利法第25条,属于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般而言,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的在于可以让法院正在审理的侵权诉讼能够中止。但是,如果在法院正常审理过程中、甚至在法院审理即将做出结论时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中止审理的请求,将严重影响正常的审理过程。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第9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 (第10条)。因此,要想中止一项已经立案的专利侵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传送的起诉书副本后的答辩期(一般是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据此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中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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