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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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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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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优先权的转让问题

在要求外国优先权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经原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的副本。所述“原受理机构”是指受理第一次专利申请的那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者某个区域或组织的专利局。一般情况下,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提出的第一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在提交的证明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二.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按照巴黎公约规定,优先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在优先权期限内第三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的另外一项专利申请,不能抵触申请人在其后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如果两份申请发生冲突,第三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2、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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