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请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审理专利案件的复函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64号
【颁布时间】 1991年06月06日
【实施时间】 1991年06月06日
【效力属性】 有效
(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07-03-30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请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审理专利案件的复函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64号
【颁布时间】 1991年06月06日
【实施时间】 1991年06月06日
【效力属性】 有效
(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0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