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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哪些情形?

专利强制许可           阅读:311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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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给予强制许可。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哪些情形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难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c、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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