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宣告终止的情形
无效宣告程序在下列几种情形下终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宣告专利无效的效力
上面已经论证了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为避免一些其可能存在的弊端而在设计宣告无效制度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那么,我们自然的想到,到底宣告专利无效对于原来的专利权人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也许会说,宣告无效,就意味着原来的权利人没有权利了呀。但是这只是一个同意反复,没有解释任何问题。不妨追问,没有权利对于原来的权利人意味着什么?他会有哪些方面的利益损失?在无效宣告之前他因为许可他人使用所获得收益,因为他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是否仍然可以保留?这些问题,就是由专利法第47条来加以规定的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这一款的规定,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宣告之前的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规定无效宣告对于所有已经履行的合同、判决和处理决定都具有追溯力,又可能存在不合理,同时也难于执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比如,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内提起,因此,有可能在侵权纠纷的判决执行完毕很长时间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通过重新提起诉讼以撤消原来做出的判决,这不仅会给双方增加讼累,还不利于经济的安定。因此,在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就规定了例外的情况。
总之,从45,46,4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所产生的影响,其目的就在于为了在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正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