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专利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有: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等。
(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一位老中医通过特殊的号脉方式可以诊断出一些难于诊断的疾病,并用针灸、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加以治疗,这些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可批量生产的药物、器械及其制备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6)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在我国有专门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因有哪些?
1、一般来说,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因有:
(1)该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该专利技术在申请期间发生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
(3)该专利技术虽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一些专利代理机构“粗制滥造”地工作而毁坏了这一特性,致使其丧失了申请专利的可能。
2、授予专利权的“三性”要求对专利申请和审查来说都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基因专利也必须符合“三性”,在实用性上还有更高要求。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理论上,又可以分为绝对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相对新颖性(未被公开使用)。基因序列的新颖性判断比创造性和实用性简单,往往参照期刊杂志或商务(或公共)基因银行公布的信息,如果申请的序列已经被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缺乏新颖性。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基因领域,考虑到其特殊性,采用参考性判断方法即引入往往是长期悬而未决的难题、他人的失败、商业上的成功等参考性因素往往能使模糊的创造性判断清晰化。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简单的说,实用性就是指产业上能够应用,在基因工程领域,测序技术相当发达,一天就可以测出很多基因序列,但功能的研究确是很复杂,随着专利法对基因专利申请要求的提高,只有具有了确定的功能才能提出申请。在实际上,我国基因专利在实用性上存在着问题,在基因专利申请浪潮背后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这是值得忧虑的。另外,还有一个再现性问题,这往往归为实用性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