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专利行为指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样,冒充专利行为只能是上述五种行为之一或其组合。
二、冒充专利行为如何判刑?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两者同样是作假行为,都欺骗了公众,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不同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而冒充专利行为未直接侵犯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但会间接地给不特定多数的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比专利侵权行为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本身已包含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适用“假冒专利罪”并无不妥。然而,可惜的是《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所指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冒充专利行为也同样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一样,存在着“应该追究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矛盾,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立法途径。有人就建议将《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使“假冒专利罪”适用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