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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著作权保护           阅读:22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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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那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是什么?虽然著作权侵权经常发生,但是著作权也有合理使用情形,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

就著作人格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并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作为人格权之一的发表权,在理论上也应当不存在保护期间有限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表权通常与著作财产权一同行使馆,因而著作权法对它给予了特别的规定,将其与著作财产权并列,均给予保护期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被划分为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

1、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期间

一般期间是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是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一般期间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即这些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期间

特殊期间是针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而言。根据法律的基本规则,如果法律对某种情形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间亦同样适用该基本规则,即当著作权法对保护期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期间具体包括:

(1)自然人的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亡后,其作品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该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者的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即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法人等组织的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法人等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便不再给予保护。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就是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有合理使用情形,但是很多人容易将这些情形跟侵权行为搞混,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著作权使用,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律师们实务经验十分的丰富,相信他们能够更好的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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