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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作品载体转让与作品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           阅读:13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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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经济、技术条件制约,著作权人多采取转让著作权的方式赢益。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包括什么?作品需要通过载体来呈现,那作品载体转让与作品著作权转让是一回事吗?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介绍。

一、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转让即作品著作权所有权的转移,受让人因此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受让后它便拥有了对作品著作权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此时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不仅不能限制受让人(新著作权人),相反,还要受受让人的限制,受让人可以限制包括转让人在内的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26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在转让时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是我国在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这使得我国著作权法可以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可以更好的接轨,也满足了实践中对著作权转让的需要。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身权能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我们认为不能,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世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那样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综上,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二、作品载体转让与作品著作权转让

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是相互独立的,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同样,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也不意味着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这正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之一。

由于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相互独立,很有可能出现无形著作权和有形载体分归两家的局面,两种所有权有时会发生冲突。比如美术作品在转让后,无形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有形载体归原件所有人(买主)所有,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如复制、展出等)时,原件所有人(买主)可能不愿配合,而原件所有人(买主)欲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也不愿答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则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等等。

以上就是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作品载体转让与作品著作权转让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实践中,作品载体转让后,因为行使著作权、所有权发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我们建议您在转让作品载体时,先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然后根据律师指导,与作品载体受让人约定清楚行使著作权时,作品受让人的辅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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