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规定了构成域名侵权的条件,并对认定侵权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该解释还确定了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构成域名侵权的条件
所谓域名使用,应当是指对域名进行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即将域名作为联机地址使用。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
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
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是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
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且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二条即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点,借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即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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