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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宝一幅字卖8万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资讯          2016-12-27 阅读:83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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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宝一幅字卖8万

12月24日晚,宋小宝与画家孙宏伟、仁刚等研讨书法艺术。宋小宝练习书法艺术精神饱满,写字认真。只见他先在一张大桌子上铺开宣纸,然后手握毛笔,一手按着桌子,一手挥亳写字,任意挥洒,不到10分钟就完成了一幅大作。孙宏伟、仁刚为宋小宝的构字巧妙、飘逸动人的书法艺术,鼓掌叫好。

宋小宝练习书法,表情儒雅,书卷气大足,没有半点舞台上搞笑的模样。他现场书写的“舍得”二字,令人遐想。同时他表示,不久前朋友把自己的一幅字,拿去参加一个公益拍卖大会,一幅字卖了8万元。(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里并没有单独根据书法作品侵权的规定,而是将它归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则将书法作品归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即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在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雕塑等作品;在东方国家,书法也成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对象。同其他作品一样,独创性作为著作权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所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

一般来讲,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有两大标准。客观主义标准是将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着眼于作品本身,即创作行为之结果,作品的存在形式,而不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按照客观主义标准,对于独创性的判决,一般采取“可区别变化”的测试方法。也即如果智力成果体现了与其他作品的差异性,法律就会假定该变化打上了作者的个人印记,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体现在其“符号”和“结构”本身,因此,对于书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也必须紧密结合其表现形态展开。具体而言,其考量要素包括:布图结构的考量;书写手法的运用;墨迹色彩的把握,等等。只要被告作品中体现出作者特殊的判断、选择与取舍,便可削弱其侵权可能。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书法作品而言,模仿、参考、临摹等都属于独立创作的一种,而不属于复制。换言之,书法作品的创作是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就必然会体现其独创性特点,无论这种特点有多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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