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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我们要注意什么?

著作权资讯     李建(贵阳著作权律师)     2017-05-26 阅读: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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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26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对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符合国际规则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著作权法实施至今已有26年,但是贯彻实施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依法加以解决的问题。执法检查组要求,执法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我国著作权事业改革发展总体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促进著作权创造和运用,加强公共服务,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打击侵权盗版、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情况,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情况;著作权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对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的建议。

  据了解,检查组将分成5个小组,于5月下旬至7月上旬前往北京、上海、福建、广东、青海等5省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律师说法:企业可借人大常委会检查之际,向著作权行政部门投诉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关企业也需注意不要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免陷入侵权诉讼的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后,各地著作权行政部门势必会加大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力度。企业可借人大常委会检查之际,向著作权行政部门投诉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关企业也需注意不要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免陷入侵权诉讼的风险。以下法律法规赋予了著作权行政部门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以上为李建律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可能对企业带来的影响的解读。我们企业一定要尊重他人著作权,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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