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
2015年12月,国际知名雕塑家郭某发现其创作的《梦幻—10》铸铜雕塑作品被重庆某公司擅自用于商业展览,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将侵权复制品交予自己处理。重庆某公司表示愿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因侵权雕塑系从其他公司租借且已交还,故无法向郭某移交侵权复制品。
法院判决:无权要求侵权人将侵权复制品交其自行处置
经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已足以制止损害的继续发生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为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条接下来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此为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权利人无权要求侵权人将侵权复制品交其自行处置。
律师说法:侵权复制品的处置
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已足以制止损害的继续发生。立即停止侵权的含义是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或者准备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践中,立即停止侵权常与损害赔偿相随相伴。本案中,被告已将涉案侵权雕塑撤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法院已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此举亦能对被告造成震慑。如被告再次侵权,权利人可就新的侵权行为再次起诉,其权利仍然能够得到保障。
侵权复制品的处置是民事制裁的对象,而非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为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条接下来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此为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以上条文均无“将侵权复制品交由权利人处理”的处置方式。此外,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可以没收侵权复制品等。该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民事制裁制度。由此可知,若需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受诉法院应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对侵权复制品采取没收等民事制裁措施。也就是说,在该类案件中,原告无权请求将侵权复制品径行交由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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