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管理方案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在1997年11月至2000年3月8日,王者安完成了“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等管理研究成果,但一直未发表。此项管理研究成果是管理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尚未发表的管理研究成果论文。卫计委交流中心自2001年起不承认王者安是诉争作品的作品,因此上述作品存在作品不明确和著作权不清晰的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诉争作品是非职务作品,王者安对诉争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
法院判决:不享有著作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者安所主张权利的“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均是基于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属于具体操作规范,是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比例对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进行分配,其表达形式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当某种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形式时,他人为了表述同样的思想观念,只能使用前人使用过的表达形式,或者只能使用与前人使用过的表达基本相似的形式。如果著作权法保护了思想观念的唯一或有限的表达形式,则实际上等于保护了该思想观念。就本案而言,如对王者安所主张权利的“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在著作权范围内进行保护,则会造成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分配领域制度和规范使用和传播的障碍,亦违背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王者安主张权利的三个细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关于王者安要求一审法院判定诉争作品是非职务作品,生效判决已认定王者安参与制定的《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系其履行职务行为完成的成果。综上,判决驳回王者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管理方案是否构成作品
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功能在于界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平衡著作权法激励创造与保留解除的利益关系,实现著作权法的功能和目的。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然而,并非任何表达都受著作权保护。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或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式,或描述特定主题必须要用到特定的表达时,保护表达可能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而思想应当属于公共领域,应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因此,著作权法此时不应当保护该特定表达。著作权法所采取的在特定情形下不保护特定表达的这种法律处理方式称为“合并原则”。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表达是为了将思想传达于外,而利用文字、声音、色彩、线条等符号组成的符号形式。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因此,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独创性存在于有作者个性,有作者的取舍、安排的表达形式或者表达方式之中,而不是体现在思想里面。因此,在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从表达中寻找,应看表达中是否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而不是离开表达看其创意、思想、情感、对象等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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