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益性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4年9月,国内著名摄影师李岩宏发现,宁波气象中心在未经他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创作的《大港之夜》摄影作品裁切后放置在其网站主页上,并把标语、网址、图案等添加在该摄影作品上,用于形象宣传。该网站每个页面打开都有该长幅摄影作品作为片头背景,但摄影画面上并未给李岩宏署名。李岩宏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宁波气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宁波气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2015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经比对认定,宁波气象中心网站背景中的北仑港夜景图片与李岩宏主张权利的作品在拍摄角度、景物细节特征、构图、视觉艺术形象及美感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可以确认源自李岩宏的摄影作品,是对李岩宏摄影作品进行裁剪加工后形成。法院认为,宁波气象中心虽出于公益目的,但在使用李岩宏摄影作品过程中并未标注作者姓名,且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故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宁波气象中心使用该背景图片虽构成侵权,但因其使用系出于公益目的,且在李岩宏起诉后已经停止使用,李岩宏要求刊登致歉声明以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岩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李岩宏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8000元。
律师说法:公益使用也应先许后用
近年来,公益性活动中,因图片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使用不当导致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在2007年,为配合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出于宣传山西风光的目的,山西省旅游局委托一辰君毅公司、北京地铁通成广告公司发布了系列地铁灯箱广告。但广告中未经崔晓红许可使用了其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崔晓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山西省旅游局、一辰君毅公司、北京地铁通成广告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崔晓红胜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16万元。2011年,被告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将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印制成大幅宣传画,用于其大型捐款活动中,也引发了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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