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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书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15 阅读: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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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教辅书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编排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教育出版社)系《教科书》(7年级 下册)(8年级 上册)、《教师用书》(7年级 下册)(8年级 上册)的著作权人,其发现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教师用书》(7年级 下册)、(8年级 上册)、《百分百训练 初中语文》(7年级 下册》、(8年级 上册)采用了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相同的目录,同时再现了《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课文、习题及答案等内容,在图书结构和内容两方面均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著作权。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书城)作为专业图书销售单位,在图书购销环节未能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206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人民出版社再现使用同年级的《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的问题、练习、答案及对课文、习题、课外资料的分析与说明等内容,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已经出版的图书应当停止销售,再版的图书不得使用上述内容,并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损失。江苏人民出版社停止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的问题、练习、答案及对课文、习题、课外资料的分析与说明等内容,即已经出版的图书应当停止销售,再版的图书不得使用上述内容,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江苏人民出版社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结构侵权和内容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对《教科书》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或者其他材料等作为作品的素材汇集起来,经过整理、选择、设计、编排等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人民教育出版社将相关作品汇编成《教科书》,体现了其对书中内容的选择、组合与编排,该编排体系结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教科书》属于汇编作品,人民教育出版社应当享有著作权。

教辅类图书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是由教科书的性质以及两者的依存关系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从上述意义上说,教科书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强制性、规范性、示范性和公共性。教辅图书对课程标准要求的教科书中有关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以及义务教育内容的普及和实现起到一定的辅助和推动作用。因此,正如与《教科书》配套的《教师用书》一样,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的编写必须以教科书为基础,依附于教科书。教辅图书与教科书的这种依附性决定了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必然尊重并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故江苏人民出版社涉案教辅图书按照《教科书》目录体现的编排顺序编写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如果教辅图书的编写采用与教科书不同的目录和顺序,将会给学生带来使用上的不便与混乱。

以上就是关于教辅书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编排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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