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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的判断和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17 阅读:12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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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作品类型的判断和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

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房山计生委)为建设房山区人口文化园向社会征集雕塑设计。北京百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百新艺公司)向房山计生委提交了“幸福之门”“事事如意-童趣”“三口之家”三个雕塑设计方案及“休闲椅·家”的设计方案,同时申报了《房山区人口文化园设计、制作、安装预算》,该预算中附有设计方案的图片。2010年10月,房山区人口文化园建成。百新艺公司自提交设计方案、预算后至房山区人口文化园建成,未收到房山计生委是否采用设计方案的通知,亦未与房山计生委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后百新艺公司发现房山区人口文化园内有已建成的“休闲椅·家”设施。百新艺公司发现房山区人口文化园的上述设施后,就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与房山计生委进行了交涉。2012年7月12日,国家版权局向百新艺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证载:2009年6月1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休闲椅·家”,百新艺公司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诉讼中,百新艺公司提交了“休闲椅·家”的作品说明,其创作目的是为房山区人口文化园的需求而设计,作品是以实用性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由作为宣传展示的橱窗及作为休息的联排座椅组成。创作过程经过构思、草图、手绘图,再经过电脑软件处理、光的渲染,配上人物及背景完成设计。

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

人民法院认为,“休闲椅·家”的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房山计生委未取得百新艺公司许可,在园内建成了与“休闲椅·家”实质性相似的设施,侵犯了百新艺公司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不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责令房山计生委赔偿百新艺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律师说法: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这也是有著作权是专有权、绝对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否所有案件都当然无一例外地适用停止侵权责任呢?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研究探索,突破停止侵权责任当然论,特定情形下可以判令不停止侵权逐渐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如何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作出指导性意见,其中提到,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因此,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主要考虑到了当事人之间个人利益的重大失衡和当事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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