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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下如何认定机顶盒经营者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18 阅读:147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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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三网融合下如何认定机顶盒经营者著作权侵权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公司)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10月,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在被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雷柏公司)的天猫网站上开的旗舰店,网购了一台“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该机顶盒能够作为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的传播中介,将互联网上海量的影视作品,传送到电视机屏幕上进行播放。具体表现为:将该机顶盒与电视机通过物理线路连接,同时,机顶盒与互联网通过WIFI连接(而不是通过物理线路连接);使用时,打开电视机、机顶盒电源及运行控制开关,在WIFI状态下,将机顶盒与互联网络、电视机处于联网运行状态,此时,通过机顶盒所带的遥控器对机顶盒进行操作,在电视机屏幕上能够观赏到ICTV中国互联网站上的丰富电视节目。原告发现,该ICTV中国互联网站未经许可上传了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经查,被告深圳雷柏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线公司(下称未来电视公司)签订《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网站由未来电视公司提供;未来电视公司向深圳雷柏公司提供符合互联网电视全国运营要求的播出控制平台和内容分发平台,并拥有全部视听节目内容的终审权、发布权和控制权,并保证在其平台上上传的视听节目拥有合法版权;深圳雷柏公司自行完成终端产品的研发、定价、销售与服务,并向消费者提供“三网融合”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在合作期间,深圳雷柏公司就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向未来电视公司给付平台接入许可费(ID授权费)。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由未来电视公司上传到其互联网电视平台上。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对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作品上传到其管理、控制的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上,供网络用户点播,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深圳雷柏公司在实行“三网融合”的试点地区向消费者销售电视机顶盒,并向公众提供ICTV互联网电视网络接入服务,但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由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管理与控制,涉案电影作品亦由该被告上传到该平台上,而被告深圳雷柏公司未选择与改变其所传输的作品,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通知平台管理方审核与删除侵权影视作品,已履行了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新的传播技术是指原先独立设计运营的传统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业务相互连接、相互渗透,形成优势互补的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对于很多用户而言,由于工作和生活节奏越来越快,闲暇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因此很多用户都没有时间观看传统的电视节目,本案被告深圳雷柏公司看到国家大力发展“三网融合”的新的商机,即自行研发了能够将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连接的“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从而满足了广大用户以点播方式观赏海量电视节目的需求。

以上就是关于三网融合下如何认定机顶盒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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