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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认定市场价格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22 阅读: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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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认定市场价格

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为电视剧《三进山城》的著作权人。2012年7月14日、8月21日、10月16日,三元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获得了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所属“土豆网”、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所属“优酷网”未经许可播放电视剧《三进山城》的证据。原告三元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60万元。二审中,三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等签订的6份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以及相关的业务凭证、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以证明涉案作品许可给电视台所获得的许可费,请求本案赔偿金额以此确定。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三元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合一公司在前述赔偿款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笔者认为,在计算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市场价格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必须是真实的、相关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被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三元公司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等签订的6份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其合同标的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并非仅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元公司许可电视台播放涉案作品,其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说明属于著作权的何种具体权利。但在电视台播放,无非是以无线和有线两种方式进行传播。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播以及再以有线方式传播涉案作品时,必然涉及作品的广播权,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的,属于广播权所未能涵盖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被告侵权行为与三元公司和山东广播电视台等签订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其所涉及的具体权利内容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认定市场价格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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