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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提供回看服务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8-24 阅读:35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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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提供回看服务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电视连续剧《甄嬛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时间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www.topway.com.cn,以与电视台同步七日“回看”栏目,向网络用户提供《甄嬛传》已播出剧集的随时点播观赏服务。其公证取证过程如下:2013年1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互联网状态下通过百度空白搜索框输入“天威”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天威视讯”,进入“威视网”首页,点击“电视回看”,依次点击自“1月23日”至“1月21日”,在结果页面中点击“甄嬛传(49)”,可以观赏“甄嬛传”第49集;同时,依该点击方法还可以观赏《甄嬛传》已播出的其他剧集。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回看”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甄嬛传》的点播观赏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被告提供的《甄嬛传》七日“回看”服务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登录被告的网站,从而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已播出《甄嬛传》剧集的在线点播观赏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电视连续剧《甄嬛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回看服务的定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网络出现之前,传统的传播行为是以传播者为主导的“单向”传播作品内容的行为,受众只是被动地按照传播者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欣赏作品,即“点对多的单向传播”。而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带来了崭新的传播模式,只要作品被以数字化的方式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网站服务器上,在互联网状态下,任何用户都可以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自己选定的地点)、在任何时间(自己选定的时间)点击下载该作品或在线欣赏该作品,此时传播行为的主导权掌握在用户手中,从而出现“点对点的双向传播”即“交互式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使用户不再受传统传播时间表的约束,从而可以按需点播网络上的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特征,是判断某传播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根本标准。要判断“回看”服务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仍应坚持该标准。在互联网状态下,在提供作品“回看”服务的期间内,在该作品被从网络服务器上删除之前,网络用户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自己选定的时间),通过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自己选定的地点),向上传作品的服务器发出下载或播放作品的指令,从而可以下载该作品或在线欣赏该作品,该获得作品的方式属于典型的“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方式,因此,“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提供回看服务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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