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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8-29 阅读: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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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2001年11月出版的《新美域》杂志总第61期刊登了《经营的布袋》一文,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该文正文共计1876字。高兴宇创作的短篇文字作品在文化界享有一定知名度。2009年6月,百花洲出版社出版的《财富泡泡糖》(书号ISBN978-7-80742-633-2)刊登了不同作家的多部短篇文字作品,其中有《经营的布袋》一文,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该书字数共计150千字,定价9元,版次信息显示为2009年6月第1版、2009年6月第一次印刷,销售渠道为全国新华书店。2014年7月8日,高兴宇授权委托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百花洲出版社发出律师函,指明:《财富泡泡糖》刊登的《经营的布袋》一文未经授权,侵害了高兴宇对其原创作品《经营的布袋》的著作权,要求停止销售该图书并作出经济赔偿等。2014年7月18日,高兴宇通过www.bookuu.com(博库网)订购了《财富泡泡糖》一书,支付6.5元后,从博库公司杭州文二店取得该书,并开具了发票。博库公司确认该书系其母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从百花洲出版社购进后由其销售;百花洲出版社书面确认该书系其2009年6月出版、交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经销发行。高兴宇认为百花洲出版社和博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致其遭受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图书将涉案作品的个别用词、标点修改并删去末尾评论段后予以使用,文章的结构未发生变化,用词内容仅存在细微区别,故表达方式未发生明显变化,被诉侵权图书使用了与高兴宇作品相同的文字作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百花洲出版社及博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高兴宇著作权的侵害,及其分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侵权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百花洲出版社主张《微型小说选刊》已在版权页中声明,如作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全媒体传播包括纸质书出版,故其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单方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百花洲出版社未能证明高兴宇许可其在图书中使用涉案作品,故该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1年11月出版的《新美域》杂志总第61期刊登了涉案作品,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高兴宇创作的短篇文字作品在文化界享有一定知名度;2014年7月8日,高兴宇委托律师向百花洲出版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因此,高兴宇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百花洲出版社认为仅凭《新美域》杂志上的署名不能证明高兴宇是涉案作品作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一、二审庭审中,百花洲出版社对于涉案图书上所载的《经营的布袋》与涉案作品比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结构基本相同,用词基本相同,两者表达方式一致,被诉侵权作品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文字作品。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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