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出版他人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001年11月出版的《新美域》杂志总第61期刊登了《经营的布袋》一文,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该文正文共计1876字。高兴宇创作的短篇文字作品在文化界享有一定知名度。2009年6月,百花洲出版社出版的《财富泡泡糖》(书号ISBN978-7-80742-633-2)刊登了不同作家的多部短篇文字作品,其中有《经营的布袋》一文,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该书字数共计150千字,定价9元,版次信息显示为2009年6月第1版、2009年6月第一次印刷,销售渠道为全国新华书店。2014年7月8日,高兴宇授权委托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百花洲出版社发出律师函,指明:《财富泡泡糖》刊登的《经营的布袋》一文未经授权,侵害了高兴宇对其原创作品《经营的布袋》的著作权,要求停止销售该图书并作出经济赔偿等。2014年7月18日,高兴宇通过www.bookuu.com(博库网)订购了《财富泡泡糖》一书,支付6.5元后,从博库公司杭州文二店取得该书,并开具了发票。博库公司确认该书系其母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从百花洲出版社购进后由其销售;百花洲出版社书面确认该书系其2009年6月出版、交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经销发行。高兴宇认为百花洲出版社和博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致其遭受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单方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百花洲出版社未能证明高兴宇许可其在图书中使用涉案作品,故该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百花洲出版社还提出《财富泡泡糖》系结集出版《微型小说选刊》刊登过的作品的辩解,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百花洲出版社未能证明《微型小说选刊》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实,该抗辩缺乏前提事实基础;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该法定许可制度仅针对报纸、期刊的转载和摘编行为,涉案图书《财富泡泡糖》系具有正规书号的图书,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之内,百花洲出版社的该项辩解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百花洲出版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高兴宇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财富泡泡糖》中不当使用了高兴宇的文字作品《经营的布袋》且未向高兴宇付酬,其行为已构成对高兴宇就本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酬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百花洲出版社主张被诉侵权作品选自《微型小说选刊》,而《微型小说选刊》每期均会声明“来稿凡经本刊使用,如作者无电子版等方面的特别声明,本刊即视作同意全媒体传播”以及“本刊有权将刊用的图文用于本刊网站、合作网站及数字出版、结集出版,所以作品稿酬在作品发表时一次性给付”,该声明表明其已获得作者许可,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第一,百花洲出版社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作品来源于《微型小说选刊》,故《微型小说选刊》的声明与本案无关。第二,《微型小说选刊》的声明仅涉及微型小说选刊杂志社是否有权结集出版,百花洲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微型小说选刊杂志社之间的关系,故不能视为百花洲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微型小说选刊》的声明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不涉及出版社的出版行为。第四,百花洲出版社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高兴宇支付相应稿酬。因此,百花洲出版社未经高兴宇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出版载有与涉案作品相同的文字作品的行为,构成对高兴宇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出版他人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