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使用卡通形象,进行商业活动是否侵权
艾影公司在原审时诉称:其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哆啦A梦”形象侵犯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2014年8月,艾影公司发现两被告共同经营、管理的秦皇岛华茂公园郡项目楼盘在售楼处(秦皇岛北戴河滨海大道与联峰北路交汇处)大量使用“哆啦A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上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艾影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艾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日本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日本公民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是“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的著作权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独家授予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又将上述权利授予AI-DUBAI,AI-DUBAI指定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为代理人实施和执行授权事项,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相关权利授予原告,故艾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华贸公园郡楼盘系由润秦地产公司销售。润秦地产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楼盘营销活动中公开陈列、摆放数十个表情、动作各异的“哆啦A梦”模型,供公众观赏、合影,上述模型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卡通形象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润秦地产公司在营销活动中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无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原告著作权得到救济。故艾影公司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首先,虽然“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对于幼儿或者儿童来说的确有一定的吸引力,正如润秦地产公司网站所说“华贸公园郡‘哆啦A梦’主题展完美启幕,到访人络绎不绝”。但是润秦地产公司毕竟是一个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是房产,而决定人们购买房产的条件是该房产的价格、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及服务设施、房屋质量等诸多因素。人们不会因为润秦地产公司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或者其孩子乐意在“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周围玩耍,就决定购买其开发的房产。因此,“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的展示,与房屋销售数额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润秦地产公司因展示卡通造型产生的销售房产获利无法确定。其次,关于艾影公司所称展览收益的问题。艾影公司提交的《2014青岛哆啦A梦展合同书》第四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中明确约定“合作费用根据活动内容分成三部分,模型展览的合作费用部分;主题餐厅的合作费用部分;“哆啦A梦”的游戏区合作费用部分”,并没有单独约定“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展览应当获得的收益情况,且门票收入作为上述三种活动的总收益又不是平均分配每一部分活动的具体收益。故艾影公司因润秦地产公司展示卡通形象造型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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