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图书引用游戏画面,能否判定合理使用
A公司诉称:B公司出版发行,C公司和图书大厦销售的《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未经许可使用了《古剑奇谭》中大量游戏画面作为该书的封面及内容插图,侵犯了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大厦和C公司停止销售《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2)三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三赔偿经济损失380 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如果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游戏攻略中使用游戏图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种使用并非单纯再现游戏中画面、图像本身的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功能、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使这些影像具有了新的价值和功能,这种使用方式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第22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合理使用情形。但是,著作权法第22条只是规定了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即还应当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游戏攻略在市场上销售,势必会影响官方攻略的销售,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来说,无疑是不合理的损害,故未经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商业性利用游戏画面出版游戏攻略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合理使用的判定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关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也就是合理使用的应当符合的法定要件,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均有体现。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只限于复制权,而WCT和TRIPS则将其扩展到了其他专有权利。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本缔约国成员可以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WCT第10条规定: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其国内法中对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TRIPS中的表述是最清晰的: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国际条约,各成员国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能针对特定的情况,且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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