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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10-04 阅读:48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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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模型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A研究所(以下简称“歼十飞机飞)(单座)”的设计、研发单位,公司生产的两个单位的许可证,对飞机模型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歼十飞机(单座)”知识产权。获得许可,飞机飞入枝城公司根据“歼十飞机(单座)”和原设计图纸“歼十飞机(单座)”设计了相应的模型。2011年9月,公司已公证购买飞鹏达公司生产的“1125px小歼10飞机模型(简称销售侵权产品),飞鹏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歼十飞机中航工业枝城公司(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和图形作品享有艺术飞机本身作品或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模型。因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飞,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所有生产工具和设备以及侵权产品和半成品的库存销毁的生产和销售;二,费鹏大在“中国航空公司”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三彭飞,中航工业枝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四、飞中航工业枝城公司鹏达公司赔偿案件支付合理费用36690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智力成果形式转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意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知识创造;二是独创性;三是可以以实物形式再现。因为只有外在表达才能客观地实现有形的形式,因此,所谓的复制,是以一种有形的形式,本质上是要求作为外部表达他人的感知”。基于“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人民法院在确定保护范围,通常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体现作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艺术作品、绘画作品、书法作品、雕塑作品,是指线条、色彩或其他形式的审美平面或立体艺术作品。实践艺术本身不仅是实用的,而且是艺术的,它是由实践和艺术两方面组成的。而“实践”则体现了技术方案的思想范畴和实践功能。正如上面提到的,它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在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排除“实用”方面,只为艺术提供版权保护。在此基础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品的版权,除符合上述条件的艺术作品,至少也应该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是可以彼此独立的艺术实践,原因是,如果两者不能相互独立另外,对“艺术”的本质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实用性”方面,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是不一致的。两个独立的,包括两个相互分离的,即“实践”,体现了艺术的“艺术”的身体可以分相单独美的效用函数;这两个概念可以彼此分离,即改变现实艺术在“艺术”的现实的本质,不导致功能丧失。如果“艺术”的实际工作发生变化,使相应的实用功能丧失,不可分割,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实用”和“艺术”的实用艺术,而不是保护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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