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复制并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
2014年8月14日,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梅卡公司”)就《西梅卡变压吸附(PSA)制氮装置NS系列控制软件v1.O》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cc登记号:2014SRl19836;作品名称:《西梅卡变压吸附(PSA)制氮装置NS系列控制软件V1.O》;著作权人:西梅卡公司;开发完成时间:2002年7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02年7月2日。
荣腾公司在履行与新世纪公司的合同时,将西梅卡公司的两套设备以及自行制造的一套设备提供给新世纪公司,并随同设备提供了大港低含氧PSA设备操作软件(以下简称设备操作软件)。现该三套设备均由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使用。2015年6月10日,一审法院对在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现场勘验时,取得了该设备操作软件。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荣腾公司在其所出售的设备中安装的操作软件侵害了西梅卡公司案涉软件著作权。主要理由为:首先,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应以两个软件源程序是否构成实质近似为基础进行判断。经比对,两种软件的主程序中多数网络的参数、起始地址、偏离量、输出错误代码地址、输入输出地址相同;PSA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EALARM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SROP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CONVERT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且案涉软件与设备操作软件在功能设计、结构和模块等方面亦构成实质近似。其次,荣腾公司亦从西梅卡公司处购买过安装了案涉软件的设备,可认定荣腾公司有机会接触案涉软件。第三,荣腾公司认为其设备上使用的软件由其独立开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荣腾公司制造、销售存储有案涉软件的低含氧空气处理设备的行为侵害了西梅卡公司对《西梅卡变压吸附(PSA)制氮装置Ns系列控制软件V1.O》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荣腾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该行为属于侵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企业在经营中,购买他人计算机软件用于本企业使用属于对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但将购买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或部分复制并销售给其他人,则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侵犯权利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为:实质性相似+接触。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一是文字部分相似,即两个对比软件的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相似;
二是非文字部分的相似,强调两个对比软件整体尚的相似,包括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不是单纯地以程序代码的相似来判断。
本案中对于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即属于第二类,通过对涉案操作软件主程序、子程序、功能设计、结构和模块等多方面的对比,认定涉案操作软件与西梅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并且荣腾公司购买了西梅卡公司的设备及软件,没有独立开发涉案软件的证据。因此,企业在经营中不仅使用正版软件,更应向消费者提供自行研发的正版软件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