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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图片 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0-26 阅读:1417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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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A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法院起诉称:TUNGSTAR图片库(网址:http://www.tungstar.com.cn,以下称“该图片库”)中所有图片的著作权均属A公司所有,且该图片库首页即明示:“北京A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其网站(网址:http://timedg.com/)中使用该图片库中的版权图片一张,编号为:TUNGSTAR4545909。对于B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已对B公司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同时A公司曾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B公司始终未予以回应。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图片;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3.B公司赔偿A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4.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B公司对其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A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因此,本案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对涉及权属问题的证明标准对权利人要求应该更高,而本案A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A公司所称涉案图片的摄影师林某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虽然A公司宣称涉案《声明》系在我国大陆形成,但其并未对此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A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能成立,其要求B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本案不构成侵权的原因

首先,林某系在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5张图片的《声明》附件中的摄影师栏签名,但《声明》附件中的涉案图片并非底稿或其他可以依法推定林某是涉案图片作者的证据,因此,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是涉案图片作者。其次,即使林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声明》上的“林某”系林某本人的签名。此外,林某系台湾地区居民,A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声明》系在中国大陆作出,而《声明》未依法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声明》不具有效力。最后,被控侵权图片上同时出现了“新浪娱乐”和“东星娱乐”的水印,而B公司提交的“星展娱乐”网站中的涉案图片上仅有“星展娱乐”的水印,因此,仅凭“东星娱乐”的水印不足以证明A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因此本案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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