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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宣传册上使用著作权图像 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0-26 阅读:49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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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在宣传册上使用著作权图像,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诉称,根据A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B公司是A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B公司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A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sp003969,图片内容:攀岩。B公司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C公司使用该图片未经A公司和B公司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B公司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C公司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并与B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C公司未向B公司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B公司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C公司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C公司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B公司为制止C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otodisc。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www.gettyimages.cn上登载有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SP003969,标题:Rappelling,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ettyImages,Inc.的相关版权申明,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B公司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B公司的损失。

律师说法:是否支持赔偿

《著作权法》第46条第5项“剽窃他人作品的”和第七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未经原告许可、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B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C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C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B公司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在宣传册上使用著作权图像,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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