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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发布旅游图册未署名作者 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1-02 阅读: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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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国家机关发布旅游图册未署名作者,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王某系中国画家协会理事、浙江美术家协会会员、原《绍兴日报》主任编辑暨美术主编。2005年5月,王某将其创作的《康乾驻跸图》等十一幅绘画作品交付A公司,参与绍兴市龙横江整治鹿湖园雕塑工程竞标。中标后经王某授权,A公司组织钱士元等人根据王某绘制的十一幅画稿创作完成《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该十一幅雕塑作品安置于绍兴市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2009年1月,绍兴市水利局委托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即学林出版社)出版《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旅游图册,学林出版社遂委托神采公司印刷、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发行涉案旅游图册,发行定价为每册128元,印数为2000册。该旅游图册中使用了《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的摄影图片。王某于2010年5月14日以绍兴市水利局在涉案旅游图册中未就涉案雕塑作品为王某署名为由,向法院诉请判令绍兴市水利局、神采公司:1.收回侵犯王某署名权并已出版发行的涉案旅游图册,并予没收;2.重印涉案旅游图册2000册,并在图册中载明《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的绘画者为王某;3.在《中国旅游报》、《绍兴晚报》、《浙江日报》、《美术报》上登报声明涉案旅游图册中《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的绘画者为王某,并向王某赔礼道歉;4.承担王某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调查费67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5.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设置在绍兴龙横江鹿湖园公园内,而绍兴龙横江鹿湖园公园是对外开放供人们游玩休息的地方,属于室外公共场所。《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已融入周围环境之中,成为公园景观的一部分,可以供游人随意观赏,拍照留影,其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的公益性质。本案中,绍兴市水利局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之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的十一幅雕塑作品进行拍摄,系合理使用行为,其将摄影图片汇编成册并发行,属于对其成果即摄影作品的再行使用行为,绍兴市水利局在涉案旅游图册中使用了由王某美术作品演绎而来的雕塑作品,然雕塑作品系他人创作,故应标明权利人身份(署名)亦并非王某本人。况且绍兴市水利局的使用行为既不影响王某对其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挤占王某作品的商业价值或存在价值,不损害王某合法权益。故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神采公司受绍兴市水利局委托印刷涉案旅游图册,由于绍兴市水利局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显然神采公司亦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利。据此,王某诉称绍兴市水利局、神采公司之行为侵犯其署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对公益作品进行演绎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对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进行摄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王某系《康乾驻跸图》等十一幅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钱士元等人根据王某绘制的十一幅绘画作品完成了《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绍兴市水利局对陈列在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的十一幅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将其摄影图片汇编成册发行,属于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摄影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行为。故绍兴市水利局应当在涉案旅游图册中指明王某的绘画作品作者身份。原作者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应当体现在演绎作品之中,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绍兴市水利局在涉案旅游图册中使用了由王某绘画作品演绎而来的雕塑作品,王某的署名权亦应延及后来的演绎作品,绍兴市水利局应当在涉案旅游图册中指明王某的绘画作品作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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