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未署名作者转载微信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刘某称,刘某是文字作品《一个人的奋斗应该是这样的》的原始著作权人,其在2015年3月16日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A公司。2015年10月15日,A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刘某,并授权刘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本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刘某发现B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汇德教育”在2014年6月15日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B公司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并给刘某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1、立即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刘某明确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元,取证、复印等1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于2014年4月24日发表于上海心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站“心灵咖啡网”,全文1700余字。发表时载明原创作品,文/psycofe-子易,转载请注明来源心灵咖啡网和本文出处。“子易”系刘某之笔名。2015年3月16日,刘某出具《声明书》,表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中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A公司,并授权A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2015年10月15日,A公司将其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刘某。2015年6月25日,刘某发现B公司微信公众号2014年5月9日使用了涉案作品,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认证,B公司微信公众号“汇德教育”上使用了涉案作品,显示上传时间为2014年5月9日,未见署名及文章来源,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刘某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了A公司,A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刘某。因此,刘某受让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微信公众号“汇德教育”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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