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电视中心丢失作者手稿,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邱某原系电视中心导演,于1987年、1992年和1993年三次参加导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向电视中心报送了参评所需的作品手稿等材料,由电视中心上报评审机构,双方未办理作品手稿材料的书面交接手续。评审结束后,邱某未收到电视中心退还的报送材料,多次向电视中心和广电局查询所报的作品手稿材料下落未果。电视中心于1993年9月26日出具证明,载明无法找到邱某1987年首次参评的作品手稿有《周总理的一天》、《鞭炮声中》、《归》、《过去的故事》、《龙老枢外传》2集、《县委大院的孩子们》、《一件凶杀案的解剖》3集、《看车姑娘》的文学剧本和电视剧分镜头剧本、导演阐述、报刊评论文章,15篇论文、评论文章和《表演和导演讲座》20万字的著作手稿。1993年12月5日,电视中心向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拟请复议邱某二级导演任职资格的报告》中,载明上报的作品有《她的爱》、《妻子》、《甲鱼奇遇记》、《双面女人》6集、《被淘汰的女人们》的电视剧文学剧本和分镜头剧本、《周总理在病中》电视剧文学剧本和《谈导演对剧本的分析》、《从舞台上的铁镜公主到银屏上的肖太后》等论文作品。1998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邱某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在电视中心仓库找到邱某参评职称时报送的部分作品手稿,并已发还给邱某,这部分作品手稿有电视剧文学剧本55集、分镜头剧本23集,论著一部(20万字)和其他作品57篇共计150余万字。除检察机关找回发还邱某的作品手稿外,邱某称仍有电视剧文学剧本20集、分镜头剧本8集、论著一部及文章的作品手稿材料达70余万字未能找回。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邱某参加职称评审时报送电视中心、由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邱某所有。电视中心将邱某的作品13年后才返还给邱某,已侵犯了邱某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也给邱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赔偿邱某的经济损失和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费。邱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广电局未侵犯邱某的著作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电视中心返还邱某电视剧《周总理的一天》分镜头剧本等作品;赔偿邱某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抚慰费2000元;驳回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丢失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电视中心遗失邱某上报作品及手稿材料的行为,已构成对邱某著作权的侵犯。邱某上报给电视中心的作品都已经完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已经依法产生。当作品手稿只有一份孤稿时,作品手稿就是著作权的载体,二者具有不可分离性。当作品手稿灭失时,附着在手稿上的著作权权能如发表权、获取报酬权等都无法行使。本案电视中心遗失的邱某的手稿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发表的作品,而且仅此一份孤稿。对于这一部分遗失作品来说,作为著作权唯一载体的作品手稿遗失,不仅使邱某丧失了著作权载体——作品手稿的所有权,而且同时丧失了附着于作品之上的发表权、获酬权等著作权权能。虽然电视中心遗失邱某手稿不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情形,但是侵犯了邱某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能,构成了侵权,并且电视中心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视中心遗失邱某手稿的行为,对邱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作品的唯一载体手稿的遗失,意味着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已不能复原,构成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侵害。电视中心将倾注邱某毕生心血创作的大量作品手稿丢失,对邱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作品的手稿,对作者来说,除了是作品和著作权的承载体,还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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