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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转播奥运赛事 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1-07 阅读:420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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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转播奥运赛事,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8年6月20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该通知部分内容如下: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六、本通知所称“转播”,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动。2008年7月22日,中央电视台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书》,将奥运开幕式、闭幕式、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与奥运相关之所有赛事直播或录播节目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央视公司独占行使,央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提出索赔、获得赔偿等各种法律措施。上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2008年8月6日登陆到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经营的www.21cn.com网站主页,该网站提供VGO软件下载,并且注明VGO软件的发行者是世纪龙公司,该软件的功能包括P2P视频点播、P2P视频直播、P2P下载功能等。在ww.21cn.com网站主页,点击“奥运”链接,显示的页面中包含“德巴女足正式打响奥运首战”的标题链接。其后,访问21CNvgo站点(vgo.21cn.com)页面,该页面下端标注了“世纪龙公司版权所有”的提示,右侧栏“最新公告”的第三项是“VGO直播测试频道一CCTV奥运”。运行已安装的VGO软件,并用21CN通行证登陆后,该软件左栏显示“分类”等内容栏目列表,右栏为“最新更新”等内容列表或播放窗口,点击左栏“分类”中“电视直播”栏目下“体育频道”子栏目,右栏显示“CCTV5(直播测试频道)”。

法院判决: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际奥委会将奥运赛事转播权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该转播权包含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本案央视公司获得了中央电视台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认定央视公司有权在本案中就“德巴足球赛”电视节目向世纪龙公司主张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央视公司在本案中同时起诉世纪龙公司侵犯其享有的广播组织专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广播组织专有权的行使主体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律没有规定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将该权利授予其他主体例如本案央视公司单独行使,因此对于央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广播组织专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以服务提供者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这里的“提供”,系指行为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开放计算机硬盘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的。本案中,根据VGO软件安装过程中显示的信息以及世纪龙公司的21CNvgo站点(vgo.21cn.com)页面上的“软件特点”等信息,VG0软件从功能上而言提供的是点对点技术服务,该技术令网络用户无须登录中央服务器浏览和下载,而是进行个人电脑与个人电脑之间的直接通信,每台个人电脑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机的角色,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电脑而非从中央服务器获取数据资源。

与一般通过点对点技术共享传播的文件通常是事先储存在案外第三方用户电脑上的现成文件有所区别的是,本案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是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而且是通过实时同步播放(直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这就要求通过“CCTV5(直播测试频道)”播放涉案电视节目的主体可以完成电视信号的接收、转化为数字信号、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这个过程,在硬件的配置和技术要求上,所需均应高于一般的个人用户通过点对点技术将储存在其电脑上的文件提供给网络用户浏览下载的情形。考虑到世纪龙公司经营的是国内大型门户网站,从常理分析,其后台强大的服务器拥有将电视节目通过实时同步播放(直播)的方式进行传播的能力;并且,在《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颁布后,世纪龙公司应当明知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涉案电视节目;最关键的是,在没有技术障碍的情况下,世纪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VG0软件平台上建立链接的被诉侵权内容系由案外第三方网络用户提供的;因此世纪龙公司提供了侵权内容,直接侵犯了央视公司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擅自转播奥运赛事,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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