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是否构成侵权
赵某称:赵某是职业摄影师,赵某发现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赵某创作的作品(简称涉案图片)制作主题广告链接,并在百度图片网站首页http://image.baidu.com/进行发布、广泛传播。侵权广告图片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删除赵某的署名及发表水印,并修改了颜色。点击侵权图片即进入百度图片网子网页,均是相关宣传来源的图片。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在百度图片网站首页http://image.baidu.com/首屏置顶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55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赵某将涉案图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大众摄影》杂志中,并提供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赵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A公司虽否认赵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赵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A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图片网站中将涉案图片作为其“摄影”栏目的图标使用,未为赵某署名,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法律责任。本案中,百度图片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图片的搜索服务,该网页搜索栏下方设置了不同类别的栏目,每个栏目均有名称并配有相应图片,涉案图片即被作为“摄影”栏目的图标使用。由此看来,涉案图片出现于百度图片网站中并非网络用户使用百度图片搜索功能所得到的结果,无论该图片的来源基于何种搜索技术,均无法将其归属于百度图片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范围内。此外,A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系搜索服务,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故关于A公司所持其提供的是搜索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使用
本案中,涉案图片出现在A公司运营的“百度图片”搜索栏下方的栏目中,作为栏目图标在该搜索页面中起到了分类和提示作用。A公司虽主张涉案图片系搜索引擎自动抓取后自动缩放并显示的,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A公司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使用。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未为赵某署名,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其行为侵犯了赵某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鉴于本案中A公司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故其制定、公示投诉规则和权利救济渠道,以及在事后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等情节,均不影响对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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