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理解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美影厂称,美影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宣传海报上使用了美影厂拥有著作权的“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且有所变动。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还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美影厂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华谊兄弟的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与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美影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A公司和华谊兄弟在《新闻晨报》或同级别纸质媒体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A公司和华谊兄弟停止侵犯美影厂拥有的“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A公司和华谊兄弟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1,750元。
法院判决:享有著作权
涉案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曾有过争议,1985年底,美影厂指派其员工胡某、吴某担任美术设计,二人绘制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稿。葫芦七兄弟造型一致,其共同特征是:四方的脸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敦实的身体、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葫芦七兄弟的服饰颜色分别为赤、橙、黄、绿、青、蓝、紫。结合“葫芦娃”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院判决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胡某、吴某创作的职务作品,由美影厂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是指“适当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从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是动画片中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动画片已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播出,因此涉案被引用作品均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被引用作品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从海报的外观来看,涉案海报突出的是电影男女主角,约占整个海报的二分之一,“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因此,属于适度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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