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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纸作品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1-24 阅读:575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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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剪纸作品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

张某称:张某的剪纸作品《孔雀舞》创作于1990年10月至1991年2月。1995年12月发表于《云南剪纸新作》一书。2000年2月,张某发现此作品被A公司用于“云南情”酒的商品包装盒及宣传画《感受与生命依恋》,还有大宣传画悬挂于昆明市交三桥口。A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该作品,并且形象模糊,线条不清,内容丑化,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张某署名权,对其名誉造成极坏影响,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和伤害。请求判决确认A公司侵权,赔偿损失26万元,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差旅、取证等费用1000元,赔偿误工损失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张时中的剪纸作品《孔雀舞》完成于1990年10月,收录于1995年12月出版的《云南剪纸新作》一书。1999年7月3日,深圳市熊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刘丹工作室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该设计室为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云南情紫米酒”包装。设计内容包括酒盒、瓶帖、瓶盖、大箱和海报。其中约定,设计方案一经采用,版权即归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设计方案中的所有图案资料须自行创作设计,若因涉及侵权,责任由该工作室承担。1999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号zL99310938.1授予“云南情”酒男装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载明设计人为刘丹,专利权人为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该包装盒上使用了张时中的剪纸作品《孔雀舞》作为装饰图案。判决: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行使用张某的《孔雀舞》图案。由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张时中人民币1万元。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美术作品的范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作出了界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美术作品作出了界定,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的作品”。本案张某的剪纸作品,是经过其创作而形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条件,属美术作品的范畴。更细一步划分,则属传统的工艺美术作品,该作品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即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中,A公司未得到张某的许可,而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确认为侵权。A公司辩称其对“云南情”酒男装包装盒享有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故其使用属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张某的作品完成于1990年,自此享有著作权;而A公司的专利权取得于1999年,张某的著作权相对于A公司的专利权是一个在先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权利冲突的案件,应当保护当事人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权益。本案A公司以侵权方式将酒盒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授予了其专利权,但这绝非将A公司的侵权行为合法化。侵权行为仍然客观存在,侵权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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