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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站是否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01 阅读:274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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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网站是否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谢某在本案中主张保护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为其于2012年5月17日发表在《新民晚报》上的《辣椒--湘菜的灵魂》一文,该文第一自然段为:”湖南人饮食嗜辣出了名,有一普遍的说法是与湖南的地理、气候等有关。然而,地理、气候相近的湖北人、江西人吃辣椒就没有湖南人这么狠、这么霸。””人民网”、”中国广播网”、”凤凰网”转载了上述文章,并注明来源及谢某姓名。2012年10月5日,《新民晚报》向谢某支付150元稿费。谢某认为”新华网”上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与其在《新民晚报》上《辣椒--湘菜的灵魂》,虽然两篇文章的标题及第1自然段不同,但其他内容完全相同。A网站认可被控侵权文章后面几个自然段的内容与谢某主张的权利作品内容一致,但是否为同一作品无法确认。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谢某系首次发表于《新民晚报》上的《辣椒--湘菜的灵魂》一文的作者,对该文享有著作权。根据本案的定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华网”刊登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是否与谢某的权利作品系同一作品本案中,经比对,谢某权利作品与刊登在”新华网”上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相比,两篇文章标题和第一自然段不同,而第一自然段显然为对《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的一个简单综述,除此之外,其余4个段落完全相同,这种添加综述的方式,并未对文章进行重大修改和改变,故本院认为刊登在”新华网”上《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与谢某的权利作品系同一作品。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提供了帮助行为

虽然网页底部标注有”制作单位:新华社湖南分社信息中心”,但谢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制作单位系A网站或A网站的一个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未要求追加网站所有者为本案当事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网站是涉案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证明涉案文章由A网站上传至涉案网站,或者A网站为侵权者提供了任何帮助行为。谢某系《辣椒-湘菜的灵魂》的著作权人,”新华网”上刊登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并未对谢某权利作品作重大修改和改变,故与谢某权利作品系同一作品,且未署谢某姓名,亦未向谢某支付报酬。由于谢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A网站系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故谢某认为A网站侵犯其权利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网站是否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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