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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04 阅读:38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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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潘某称:1995年底,其与郑某等人协商联合设计扬子铁路专用线存6、存7线,当时郑某讲勘测设计费约3万~4万元,参加设计的人每人可得3000元。1996年3月,潘某得知该项目设计费为77700元后,认为所得报酬偏少,遂与被告产生矛盾。当时,潘某正将其设计的图纸交由另一设计人吕应福复核。被告未经其同意,即从吕应福处拿走潘某的图纸,进行剽窃抄袭后,将潘某的图纸还给吕,说图不能用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潘某的著作权,造成了潘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1.2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中国石化扬子石化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石化公司)对其专用铁路线进行改造,增设存6、存7线。1995年12月21日,中国扬子石化公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提出设计条件,提出“在116号道岔附近出岔,在正线与装5线之间增加存6、存7两条线,各长500米左右”。要求“线路轨顶标高与存5线平。其他标准,如钢轨、枕木、道床等与既有线同。……挡土墙、水沟的设置的以及其他未详部分请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设计管理处(以下简称设计管理处)批准“同意上述设计条件,请设计院按设计条件开展设计”。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归属

设存6、存7线工程,系由扬子石化公司提出项目,由设计管理处批准进行设计。设计管理处又与勘测设计所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勘测设计所进行存6、存7线的工程设计,双方成立了委托关系,设计管理处为委托人,勘测设计所为受托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勘测设计所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其设计的所有关于存6、存7线的图纸的著作权均应当属于受托人勘测设计所。所有的设计图纸均体现了勘测设计所的意志,由勘测设计所署名出图,承担该图纸全部可能产生的责任;潘某依照与勘测设计所的口头约定为勘测设计所进行设计,并为此接受勘测设计所有相应报酬,双方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潘某所设计的图纸,无论是否被采用,其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勘测设计所与南京市职工科技应用开发研究所(运输公司工会)事后补签的合同,是为了解决原、被告间的纠纷,使其劳务关系合法化的一种形式上的追认,并不改变设计图纸的著作权的归属。因此,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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