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他人作品出版 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05 阅读:67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他人作品出版,是否构成侵权

毕某系著名作家。2008年8月26日,毕某与A出版社就小说《推拿》(以下简称毕某版《推拿》)的出版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毕某将小说《推拿》的专有出版权授予A出版社。2013年8月,毕某、A出版社发现王府井书店销售图书《推拿》(以下简称陈某版《推拿》),该图书由B出版社出版,署名陈某著,封面和书脊上注明“优秀电视剧剧作全文本、根据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得主毕某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该书的出版在读者中引起混乱,对毕某版《推拿》的销售造成挤压。毕某对其创作的小说享有著作权,陈某版《推拿》属于毕某同名小说的改编作品,其未经毕某授权,不具有出版或许可他人出版毕某改编作品的权利。B出版社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未经毕某授权陈某许可B出版社出版发行陈某版《推拿》的行为,共同侵害了毕某的改编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陈某版《推拿》系根据毕某版《推拿》改编的电视剧剧本。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和B出版社出版陈某版《推拿》是否取得毕某的许可。毕某授权中融公司的权利为电视剧改编权,并明确约定中融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之后中融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毕某对此次转让行为虽出具书面证明书,但该证明书中毕某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推拿》小说改编后的作品有权进行出版发行。虽禾谷川公司与陈某就改编后的《推拿》电视剧剧本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在上述权利流转过程中,陈某和B出版社无证据证明陈某版《推拿》的出版行为取得了原权利人毕某的许可。综上,法院对陈某和B出版社辩称出版陈某版《推拿》取得了相关权利人许可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陈某、B出版社未经原著作权人毕某的许可,出版改编自毕某同名小说《推拿》一书的行为侵犯了毕某的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毕某涉案授权中融公司的权利为电视剧改编权,并明确约定中融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融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仅包括根据毕某版《推拿》改编电视剧剧本,摄制成电视剧并将电视剧推向市场,不包括出版发行相关电视剧剧本的权利。其后,中融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不管中融公司在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权利如何措辞,其都无权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进行转让,毕某对此次转让行为出具的书面证明书,也仅表示毕某对于中融公司将电视剧改编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的行为予以认可,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推拿》小说改编后的作品有权出版发行。禾谷川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委托改编创作合同,虽然禾谷川公司承诺在“其拥有的该剧本著作权之发表权范围内”,给陈某“保留图书发表及其获得收益之权益”,但该承诺不能视为陈某出版涉案图书取得了原权利人毕某的许可。B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明知其系改编自毕某同名小说的作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毕某的许可。综上,陈某和B出版社出版陈某版《推拿》未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他人作品出版,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