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微博账号使用他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杨某提交的由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制作(2015)许天证民字第414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杨某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设备登陆新浪微博,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广发卡北京”并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广发卡北京V”,进入的微博显示的账号为“广发卡北京”,载明的微博认证主体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搜索结果显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于2013年3月13日发布的微博“人生的10条趣味定律,很精辟……品一品吧”中配有十幅配图,与杨某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且配图左下角标有www.tianchaoyu.com,右下角标有“图天朝羽文字来源于网络”。涉案微博评论数和转发数均为0。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杨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在其经营的新浪微博登载的博文中,未经许可,使用杨某享有著作权的10幅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著作权侵权主观构成要件采取无过错原则,故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转发百度图库图片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中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而并非展现原有作品的艺术价值,原作对于新作品而言仅是一个引子,对新作品的价值贡献并不大。故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向杨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本案中,杨某提交的公证书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未经许可在其所经营管理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虽主张其使用涉案作品系为介绍或说明某一问题,应属合理使用,但事实上,涉案作品系作为微博的主要内容被完整、直接地展现,该种使用的目的并非“介绍、评论和说明”,而仅是单纯地向公众展现该作品本身,故该行为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用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行为已构成对杨某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虽主张其微博上使用的涉案作品系通过网络搜索可在百度图库等网站上获得的免费图片,故其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上存在可免费下载的作品并非他人未经许可将之任意使用的合法理由,故即使涉案作品可通过网络搜索获得,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仍不能据此主张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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