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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他人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07 阅读:51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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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域名为haiwainet.com.cn的网站系A公司经营的网站,A公司在该网站上的《网传江苏天上人间似人民大会堂老板系政协委员》的文章中配图使用了“人民大会堂-10”图片,该文章的发布时间为2013年7月1日,其上载明“来源:扬子晚报”,署名为扬子晚报记者单成志文/摄。李某就上述使用情况于2015年11月8日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此支付公证费700元。李某请求:1.判令A公司在《中国摄影报》及涉案网站www.haiwainet.com.cn首页明显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2.判令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700元及律师费1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关于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首先,鉴于李某已经确认A公司删除了其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故本院不再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其次,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本院认为A公司应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刊发致歉声明;最后,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就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提交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A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有相应票据支持,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A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亦未署名,侵犯了李某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A公司辩称其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系其转载自其他网站,且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不适用于网络转载的情形,且该制度并未免除使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A公司并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涉案摄影作品并非为讨论相关问题而不可避免需要引用的作品,A公司亦未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摄影,更无法谈及对该摄影成果的合理使用,A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合理使用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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