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经爱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专辑《我们会更好的》(以下简称涉案专辑)中的《大大的拥抱》、《无路可退》、《我很忙》、《算了吧》、《后来你好吗》、《1828》、《不是不满足》、《我们会更好的》、《乖》、《每一个我》、《Intro》、《Interlude》、《Outro》等13首歌曲(以下简称涉案歌曲录音制品)在大陆地区范围内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C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天天动听”网站及其“天天动听”客户端软件向公众传播涉案歌曲录音制品,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2011年,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CN-F23-11-406-00/A.J6的音乐专辑《我们会更好的》,该专辑彩封封底显示“(P)&(C)2011爱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AvexTaiwanInc.”。该音乐专辑中收录有涉案歌曲。2016年12月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海洋互动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A公司。2015年12月31日,B公司与A公司签署《授权书及独家授权作品清单》,将B公司拥有新媒体权利的录音作品(录音著作)、录像作品(视听著作)以及与作品相关的歌手信息、专辑封面图片、歌手图片、专辑介绍、歌曲介绍等相关内容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独家授予A公司,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授权作品清单中包括涉案歌曲。A公司就上述歌曲的查找、播放和下载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C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获得相应授权。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驳回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涉案专辑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B公司是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A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歌曲录音制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域名为“ttpod.com”的网站系C公司所有,“天天动听”音乐软件系C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款软件。2016年3月22日,在“天天动听”音乐软件中可以找到与涉案歌曲同名的歌曲,且均可正常播放和下载。上述“天天动听”音乐软件播放歌曲与A公司获得授权的涉案歌曲录音制品音源一致。C公司未经A公司允许,在其经营管理的“天天动听”音乐软件中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构成侵权,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C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C公司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C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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