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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与美术作品 构成实质性近似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1-03 阅读:66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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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丹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的《真功夫你不要学》一书;2、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并召回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3、世纪卓越公司及鄂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销毁库存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4、出版社、许丹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凤凰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声明,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将上述内容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置顶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5、出版社、许丹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南方周末》等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向A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6、出版社、许丹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下同);7、出版社、许丹、世纪卓越公司及鄂州分公司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首先,涉案“真功夫图形”为“真功夫”品牌设计,属绘画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项设计起因于“真功夫”品牌形象的市场营销设计,故“真功夫图形”实际上是为市场营销而创作的设计成果。设计者采用线条、图案、色彩等创作手法,以人物、文字以及人物、文字的组合为构图要素绘制而成,最终形成了以李小龙功夫造型为主线,“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为文字相搭配的图、文组合图案。该项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项设计应认定为绘画美术作品。其次,A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A公司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真功夫图形”作者为上海茂茂公司,著作权人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即A公司前称)。A公司2004年委托上海茂茂公司设计真功夫品牌形象,并就委托设计成果归属于A公司达成协议。因此,涉案美术作品系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依据委托创作而取得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控图书的封面人物造型、封内第72页附图与涉案“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A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成立。第一,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A公司权利作品完成于2004年5月,被控图书出版发行时间是2015年4月,封面设计完成时间2013年年底。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为在先作品。A公司的“真功夫图形”作为一项市场形象营销设计,已经授权相关单位作为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以实际使用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展示,该行为构成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行为。因此,出版社、许丹具有接触该项作品的可能;第二,经比对,被控图书封面人像设计、封内第72页右下部分附图与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被控图书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已获A公司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因此,被控图书两处使用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最后,许丹及出版社提出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是否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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