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收录书画家的辞典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特征
梁某、邱一、邱二称:三是《上海市现代书画家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著作权人,该书从1993年起到2012年共出版发行了8次。2012年夏天,三发现上海中西书局出版的《海派书画家名典》(以下简称《名典》)剽窃、抄录了《名录》一书的全部内容,遂将被告顾某、潘某和上海中西书局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2013年9月11日,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判决已生效。2013年12月30日,被告顾某、潘某登报刊登了致歉声明,但该声明仅200字,字体小,且内容避重就轻,既不诚恳又背离事实,不能让人满意,赔偿金额也不足以惩戒三被告,达不到改正错误的目的,故再次起诉三被告剽窃侵权的事实。在前述判决中,列举了98个书画家,但被告顾某和潘某剽窃了《名录》全部970多名书画家的介绍,因此还有涉及860多人的内容没有得到赔偿,这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公正的。三身体不好,因为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对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抄袭
《名录》、《名典》在入书书画家的选择和小传内容的选择上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无证据证明前述独创性与在先出版的同类书籍相同,而两书的书画家小传分别达到992篇和1,308篇,在选择的数量上达到了汇编材料以形成汇编作品所需要的合理高度,故《名录》、《名典》均属于在内容的选择上体现了编撰者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应当指出,第一,所谓《名典》系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不影响对其因部分内容可能抄袭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第二,《名录》对书画家按姓氏笔画排序、以书画家姓名为小传标题、小传内容以书画家姓名加冒号的方式起文,《名典》对书画家按姓氏笔画排序、小传无标题、小传内容以书画家姓名的方式起文,上述编排方式为书画家人物辞典类书籍所常用,不具有独创性,故《名录》、《名典》不属于在内容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汇编作品构成侵权的标准
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实质是保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的内容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对相同题材,不同的汇编者可以围绕相同主题,选取该题材内的不同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相关材料进行汇编,或者对相同材料采取不同的编排方式进行汇编,以此形成各自独立的汇编作品,该种具有独创性的汇编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对该种具有独创性的汇编进行剽窃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名录》、《名典》均系书画家人物辞典类的汇编作品。的《名录》虽编撰、出版在先,但对书画家小传不享有专有汇编的权利,无权禁止他人再次汇编、出版相同题材的书籍,故被告顾某、潘某可以在后依法编撰此类书籍,被告上海中西书局可以依法出版此类书籍。但是,由于在先的《名录》在内容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顾某、潘某在后编撰《名典》,在书籍内容的选择上必须回避使用在先使用的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汇编作品的剽窃。两书一字不差的1篇,可认定该篇小传具有《名典》完全照抄《名录》的外观特征。第二,两书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9篇,该9篇小传的内容、字数几乎完全对应。在文字字数上,《名录》字数多则《名典》也多、《名录》字数少则《名典》也少。上述9篇小传虽存在出生与生、学校全称与简称、标点符号中的逗号与句号之别以及字号与籍贯的顺序调换、省略籍贯中的省市字样、相关经历的顺序调换、评论类文字有所差异等一处或几处区别,但该些区别极为细微,对小传内容的选择、表达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可认定上述9篇小传在内容的选择上完全相同,《名典》抄袭《名录》的外观特征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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